A. 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自愿注册原则,凡需要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均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申请注册一个商标需要经过:商标查询→文件制作→文件提交→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等一系列程序)→颁发证书,整个过程需要约为18个月的时间。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商标申请事先应进行查询,查询的目的是检索是否已有在先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提出申请。
商标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
1、 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 以个人名称申请注册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份 ;
3、 提供商标图样黑白稿8份(指定颜色的提供彩色稿6份、黑白稿2份),图样不大于10cmX10cm、不小于5cmX5cm(亦可委托本所设计);
4、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5、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B 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C. 商标转让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或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手续,原注册人对即转让注册商标不在享有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
1、 转让人经年检有效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或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2、 受让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或身份证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3、 《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4、 《商标转让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D.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注册商标依法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包括许可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
1、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
2、提供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3份,许可人在办理以上各项申请手续时,都必须携带申请人章戳(许可人是自然人的,必须本人签字,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向索取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E.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优先权请求: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 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 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用优先权。
F.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出质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具备商标评估能力和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
4、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副本(外文应附中文译本);
5、《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6、《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G. 撤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申请: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H. 变更商标代理人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注册或者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商标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I. 商标注销申请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 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3、《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4、《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J.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是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证明其变更/转让/续展申请已被商标局核准的证明文件。一经核准,不重新发《商标注册证》。只有当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与《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才能体现出该商标当前的专有权人。因此,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遗失、破损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补发。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K. 商标变更申请
依照《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的商标一并办理。
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当其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以得到商标局出据的有效合法变更证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名称改变后,不能自动地继承其原有的某些权力,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才能继续享有权利。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能够使商标注册人合法地使用其享有的权利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企
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一份;
3、 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使注册人名义改变的,也应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但不需要交
送变更证明,只要在申请时加以说明即可;
4、《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5、《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L. 商标续展申请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10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一个使用多年的商标,对于注册人来说是一笔无形资产,在注册有效期满时,应及时办理续展申请手续。
续展注册与申请注册不同,续展注册是通过申请使已经取得的权利继续有效,而申请注册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证复印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向索取;
4、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M. 补发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证》破损或遗失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的,应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手续。
商标注册证如发生破损、发霉污染情节较轻的涂写,乱画等情况时应办理补证手续并交回原注册证。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 破损或遗失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复印件或该商标注册证号码;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向索取;
4、 《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N.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按照《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变更其他注册事项的范畴,注册人或申请人可以通过递交《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删减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O.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按照《商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上的实质性内容。(更正有两种,一种是注册人或代理人的笔误造成的,另一种是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后,在录入或扫描流程的过程中,将商标申请注册中的个别内容弄错的)。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3、《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P.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
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资格不是某个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其组织形式一般为“俱乐部型”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以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同一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因为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性质不同,前者表示出处,后者证明特定品质,为使消费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普通商标注销手续。
商标申请人所需资料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3、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需提供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的
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及其商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5、《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区别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但是两商标具有不同点:
1、 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示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
2、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都必须是某一组织,但是,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还必须是对所报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
3、 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人员不得使用,属于封闭的“俱乐部”型;证明商标则是开放的体系,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达到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 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
4、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Q.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商标申请人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 有关注册人死亡/终止的证据材料;
3、《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4、《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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