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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盐城市城南新区中南世纪城3期7号楼1单元1101室(人民路与海洋路交界处,城南新区审批中心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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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产品申报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中国 产品管理办法》。
二、实施机关:
质检总局授权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 产品的评价工作。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三、 战略推进机制及评价原则
推进机制: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企业自身为主体,以政府积极引导、推动、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评价原则: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四、申报条件
1.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 地位,并达到国际 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 ;
3.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 ;
4.企业具有 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 ;
5.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 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9.满足当年提出的申报门槛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 产品”称号:
1.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2.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3.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4.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5.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程序流程
1.确定中国 产品评价目录
2.提出申报要求
3.各省组织申报
4.申报数据省级公示
5.组成专家委员会
6.开展评价
7.确定中国 产品初选名单并公示
8.处理公示意见
9.名推委确定中国 产品 终名单
10. 质检总局表彰获得中国 产品称号的企业
六、申报材料的内容
申报材料表格可在www.aqsiq.gov. 及www.cqs.gov.cn上下载,目前申报中国 产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企业申报中国 产品综述
2.企业基本情况(表1)
3.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表(表2)
4.申报产品近三年销售量销售额基本情况表(表3)
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意见(表4)
6.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报产品,申报产品生产线及企业全貌的照片2张,企业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书
(3)其他基本证书(包括3C认证证书、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证书等)
(4)省级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销售量、销售额证明
(5)海关或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额证明
(6)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
(7)采标证书及采用标准首页复印件
(8)申报产品主要性能指标检测报告
(9)获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 企业证书
(10)获省级质量管理奖证书
(11)获省级 产品证书
(12)获 证书
(13)获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体系认证证书
(14)获HACCP认证证书
(15)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16)获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及编号
(17)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三包”情况以及对消费者意见的处理情况的说明材料
(18)《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9)《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2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21)新产品证书(省级以上)
(22)专利证书及清单
(23) 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证书
(24) 或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
(25)企业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证明
(26)企业参加行业、 以及国际标准制修订的证明
七、收费情况
中国 产品评价和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证书期限
中国 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 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 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九、使用中国 产品标志备案
企业新增子公司、分公司或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只要质量检测合格,符合备案要求,进行备案后, 可以使用中国 标识。首先须经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备案文件审查同意后,将备案文件上报 质检总局质量司,质量司对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复审确认后,对备案内容进行公布。新增子公司、分公司或委托加工的企业使用中国 产品标志必须注明生产企业的厂址、厂名和联系电话。需要提供的备案文件:申请文件、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营业执照、商标委托使用合同、产品规格清单以及联系人、邮编、电话、传真等内容。
十、中国 产品评价工作“十严禁”
1.严禁质检系统有关单位、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组成单位以及有关中介组织借中国 产品评价的名义,搞各种形式的宣传、赞助、排序、推荐等活动,禁止向申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2.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接受申报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到申报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参加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4.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在中国 产品评价期间,到申报企业考察、咨询、讲课。
5.严禁参与评价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向外公开本人和其他评价人员的身份,不得以此身份为个人和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6.严禁与申报企业有关的、可能会影响评价公正性的人员参与中国 产品的评价。
7.严禁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有关评价信息。
8.严禁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9.严禁参与、庇护申报企业弄虚作假,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数据,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
10.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中国 产品的评价。
以上“十严禁”适用于在中国 产品评价工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个人。参与评价的有关人员指名推委委员、各专业委员会成员、有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和名推委秘书处工作人员。评价期间指从中国 产品开始申报到评价结束。对于违反“十严禁”的单位,属质检系统的,按照质检总局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属名推委成员单位的,取消其名推委成员单位资格。对于违反“十严禁”的个人,取消名推委委员资格或评价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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