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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条 为推进 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 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 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 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 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 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 、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中国制造产品。
第三条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 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中国 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负责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 产品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中国 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方案,具体进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中国 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工作原则、计划和任务,对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中国 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五条 中国 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国 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 地位,并达到国际 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 。
(三)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 。
(四)企业具有 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 。
(五)产品按照具有国际 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九)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全国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均为合格;近三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十)产品在国内生产或者进口原材料组装,国产化率达到80%以上。
三、评价指标
第七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三项指标。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反映消费者(用户)对申请产品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出口创汇率衡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程度。
第九条 质量评价是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二个方面。其中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 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条 效益评价重点选择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两个指标,主要评价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前者反映工业生产成本及费用投入的经济效益;后者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第十一条 发展评价指标主要从产品的生产企业能否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水平、企业规模水平两个指标。主要评价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发展及适应市场的状况。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制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对不同产品确定调查方案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方案。
四、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 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 产品评价的行业和受理中国 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 产品申请表》和《产品免检申请表》(质技监局监发〔2000〕114号),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日期之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各类产品的评价细则提出评价意见,并以省级 战略领导机构的名义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其中,免检审查按原 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申请材料分送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向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评价报告和中国 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初选名单,报顾问、主任、副主任审核。
第十九条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审核通过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将确定的名单上报顾问、主任、副主任核定。
第二十一条 以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中国 产品"称号,颁发中国 产品证书,向社会公布当年的中国 产品名单。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 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获得中国 产品证书的产品,可进行广告宣传,但必须注明所获得中国 产品称号的有效期间。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中国 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包装、使用说明和有关材料中使用由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规定的中国 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二十四条 中国 产品在有效期内,按照《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号令)的规定,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条件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 产品在有效期内,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中国 产品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中国 产品标志的,应在期满当年提前重新申请并获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 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将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中国 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 未获得中国 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 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 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 产品标志。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中国 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参加中国 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工作人员的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 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 产品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 产品评价活动。 除按本规定进行 产品评价工作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再进行 产品评价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 产品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推进 战略的实施,加强中国 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 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 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 ,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 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 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 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 、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中国 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中国 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乎、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 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 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 质检总局授权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 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 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 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 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 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中国 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 地位,并达到国际 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 ;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 ;
(四)企业具有 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 ;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 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中国 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人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 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开展中国 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中国 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中国 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踪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中国 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中国 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以 质检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 产品”称号,颁发中国 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 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 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 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国 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中国 产品在有效期内,列人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中国 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中国 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 质检总局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中国 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中国 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中国 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 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中国 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中国 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中国 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 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中国 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 产品评价工作的有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中国 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中国 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战略的推进工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协助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 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 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 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 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 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 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20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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